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科学、客观、公正,根据《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规定的管辖权限,省、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当次鉴定职业、等级、人数,委派已聘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并从试题库中抽取实操试卷后统一印制,向承担鉴定任务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下达《操作技能考试考场准备通知单(考场)》和《操作技能考试考场准备通知单(考生)》。
第四条 承担鉴定任务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实施实操考核前向省、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上报实操考核方案,包括所有考生的基本信息,考核职业、等级,时间、地点安排,考评员情况等详细内容,经省、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复后实施。实操考核安排如需更改,须重报考核方案,经鉴定(指导)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各考点根据实操场地设备、考试时限和考生人数,编排考试轮次和考试工位。考场设置要求:
(一)考场整洁、卫生、明亮;
(二)根据鉴定职业(工种)的特点设有工具间、备品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
(三)考试所用设备仪器完好(应经检测明确性能正常、精度在要求范围内);
(四)考试所用设备仪器上(或就近壁柱上)的醒目处张贴有该设备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程;
(五)单人、单工位、相邻工位互不干扰。
第六条 各考点按规定做好考场布置,根据考生数量选派考务人员,包括司铃、保卫、导考、设备维护、材料供应、医护、后勤等人员。
第七条 考评人员检录考生并检查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并在开考后30分钟内告之考生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确认到考。
采用考评合一方式进行实操考核的,考评人员应按照《操作技能考试评分记录表》,逐项测评打分,并将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及测评分数填入《操作技能考试评分记录表》,考评结束后交考评组长。
采用考评分开方式进行实操考核的,考评人员应在现场按《操作技能考试评分记录表》中有关操作程序和安全文明生产的项目对考生进行评分,考件完工后再检测评分。
第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非考生人为因素)导致考试不能顺利进行的,考评组长可视情况顺延考生考试时间,但应做好记录。需顺延1小时以上的,经考生同意,可参加下一批考试。
第九条 在考核过程中,考生有违纪行为的,按《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对鉴定工作人员、考评人员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各考点在实操考核过程中,应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采集考生在考核过程的影像资料并制作成光盘交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备查。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对实操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可进行远程视频监控。如发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未按申报的实操考核方案开展鉴定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