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严肃鉴定考核纪律,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评卷工作公平、公正,根据《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评卷的各类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条 认定程序
1、评卷中出现的异常试卷由评卷组长汇总,提请评卷专家提出认定意见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研究确认。
2、有考场违纪记录的试卷为违纪试卷,按《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同一考场违纪和异常试卷总数超过实考人数60%的,应当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该考场考试的有效性予以确认。
4、评卷、登分结束后,在检查验收中发现的异常试卷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研究确认。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试卷可以视为异常试卷:
1、考号、姓名有涂改的;
2、未按规定笔墨作答的;
3、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4、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5、同一科目同一考场客观题答卷主要错点一致达到30%(即雷同试卷);
6、计算题解答内容、步骤出现同错或无计算过程只有结果的试卷(另有规定的除外);
7、同一科目同一考场主观题答卷文字雷同超过50%的;
8、其它异常情况或认为有必要鉴别的试卷。
第五条 异常试卷的处理
1、经确认的异常试卷,按零分处理,评卷组负责做好详细记录。
2、登分组在登分时,对异常试卷应按评卷登记表中的意见进行登录并复核;有不同意见,应将意见与评卷登记表一并交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研究确认。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