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本场主考、副主考、考评员、监考人员、流动监考人员、巡考人员及督导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二、考生必须在开考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或操作设备右上角,以便查对。遗失身份证者,必须在考前持贴有与准考证同底照片的公安部门户籍证明,按人事隶属关系到省或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准考手续。
三、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考生方可交卷或交工件退场(属全国统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理论知识考试除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墨水、三角板)和操作技能考核准许带的物品(包括原材料、工具)外,其它任何电子产品、通信设备、计算器、存储器、书籍、资料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
五、考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按要求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时,不得超过装订线;采用答题卡答卷时,除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外,还需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码、科目代码等信息,不得作其它标记,否则,试卷按无效卷处理。听到统一铃声后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用红色等其它颜色的钢笔、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按零分处理;需在答题卡上填涂的必须使用2B铅笔,未用2B铅笔填涂的试卷按无效卷处理。不得将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或装订线以外;不得在考卷或考件上做任何标记,违者一律不给分。
六、考生如遇试卷(考件)分发错误、试题错误或字迹模糊、考件有严重缺限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
七、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专业理论考试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的答卷,不准传递、夹带、交换试卷,操作技能考核不作提示、不指导别人加工考件或替别人加工考件等。对于违反考试纪律或舞弊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试卷或考件作废、取消考核资格等处理。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考场安静,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走动,确实中途需离开考场,必须经主考同意,并安排专人陪同。交卷或交考件后,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九、进行操作技能考核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听从考评员的指导,对不听劝阻的可停止其考试,违章操作损坏设备的由考生赔偿经济损失。
十、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或操作,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或工件放好,监考人员收齐后,方可依次离场。不准将试卷、试题本、答题卡、草稿纸或已加工的考件带出考场。
十一、考生违反本规则,依据《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