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范鉴定成绩查询和复查行为,根据《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在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jxzp.gov.cn)上统一公布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的鉴定合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文件。
第三条 由省中心统一组织阅卷的,其成绩在考试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布;由部鉴定中心统一组织阅卷的全国统考职业,其成绩在部鉴定中心成绩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布。
第四条 考生登录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通过网上公布的职业资格证书合格人员文件,查阅相关合格人员名单,也可通过首页成绩查询栏输入考生身份证或准考证号查询本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成绩。
第五条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对鉴定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以发文日期为准,下同)15个工作日内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成绩复查,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成绩复查工作由省中心命题科和证书科共同负责办理,社会考生和申报单位申请复查的需提供复查考生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并填写《复查申请表》,复查申请手续在省中心一楼经办大厅办理。
第七条 成绩复查主要内容:考生的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准考证和科目号是否错填和漏填),在答题卡或答题纸上所作答案有无漏评,计分、统分和登分是否有误。
第八条 省中心证书科汇总复查人员名单后,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批准,由命题科和证书科各派出1名工作人员负责查卷工作。对复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属于漏评的,由原评卷人或省中心指定的评卷专家按原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补评,原评卷人(或评卷专家)与复查工作人员在《复查申请表》上注明情况,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更正。
(二)属于计分、统分或登分错误的,由查卷人员在《复查申请表》上注明情况,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更正。
(三)属于对应试人员信息处理错误的,由查卷人员在《复查申请表》上注明情况,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更正。
(四)属于部中心评卷的,省中心汇总后以书面形式上报部中心,待部中心反馈复查结果后由查卷人员在《复查申请表》上注明情况,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更正。
第九条 省中心组织评卷的鉴定考试,应于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有关单位或考生本人,并在网上予以更正;部中心组织评卷的鉴定考试,应于部中心反馈复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有关单位或考生本人,并在网上予以更正。
第十条 工作责任追究。成绩复查应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属于省中心工作人员或评卷老师原因导致差错的应及时更正,并向当事人致歉;不属于省中心工作错误的,应耐心细致作好解释工作,其它重大问题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